第358章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[2/2页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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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bsp方梅在一旁认真记录着,她觉得这个案例极具新闻价值,能够很好地展现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。
nbsp经过一番深入讨论,渠成顺决定全力支持柴李军,为他提供法律帮助。在法庭上,渠成顺作为柴李军的代理人,据理力争。他引用民法典相关条文,阐述柴李军见义勇为的行为以及所遭受的损失,强调顾眸光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。
nbsp顾眸光一方则认为,自己并非故意摔倒,柴李军的救助是自愿行为,不应该让自己承担全部费用。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。
nbsp最终,法院经过审理,采纳了渠成顺的观点。生效裁判认为,原告柴某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,为保护被告顾某民事权益而受伤,构成见义勇为,其精神值得褒扬。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,因没有侵权人,故作为受益人的被告顾某应当给予原告适当补偿。对于补偿的数额,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,需综合考虑原告受伤情况、救助行为及所起到的作用等实际情况,同时考虑相关单位已决定给予见义勇为人适当奖励,故酌定补偿nbsp7000nbsp元。
nbsp宣判后,原、被告均未提出上诉。这个结果让柴李军激动不已,他紧紧握住渠成顺的手,热泪盈眶:“谢谢,谢谢你们!要不是你们,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。”
nbsp方梅也迅速将这个案例写成报道,在《晨报》上发表。报道一经刊出,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。许多人纷纷来到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,咨询法律问题,寻求法律帮助。
nbsp渠成顺看着忙碌的办公室,心中充满欣慰。他知道,自己和团队所做的不仅仅是帮助一个人解决一个案子,更是在传递法治的力量,弘扬社会正能量。每一个案件的公正解决,都像是一盏明灯,照亮人们对法律的信任,照亮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之路。而青山县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,也将继续在普法的道路上,砥砺前行,为更多的人带来希望与公正nbsp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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